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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报2023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发布时间:2024-11-19 作者: 杏彩体育官方下载平台app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为持续规范我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公正有序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今年7月至8月联合组织并且开展了2023年度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派了16名资质认定评审专家,会同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随机选派检查执法人员160人次,共组成8个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坚持以察觉缺陷为导向,在全区范围内对40家生态环境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其中,2022年全区生态环境监督检查中被立案查处和2022年9月—2023年6月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约谈的机构,共17家),并首次将全区检验测试机构能力验证考核为“不满意”的生态环境检验测试的机构纳入本次重点监管,实施不预先通知的现场专项监督检查。

  从监督检查情况看,本次监督检查发现有14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资质能力等变更手续、采样方法不能满足标准规定等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占35%(详见附件1);有26家机构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情形造成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占65%(详见附件2)。

  本次检查的机构分布在南宁市(17家),柳州市(5家),贵港市(5家),桂林市(4家),梧州市(3家),玉林市(2家),百色市(1家),贺州市(1家)、钦州市(1家)、来宾市(1家)等10个地市。

  (一)授权签字人违规。一是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信息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一是监测项目原始记录(包括采样、交接流转、领样、分析记录等)的精准具体时间没有填写、对采样保存温度有要求但没有记录保存条件、对采样容器有具体要求的但没有描述采样器具是否符合,导致相关数据无法溯源。二是监测项目名称表述错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将项目名称“低浓度颗粒物”和“氨”,分别写成了“颗粒物”和“氨氮”,或者将项目名称“生化需氧量”写成了“五日生化需氧量”。三是标准溶液配制记录等相关关键记录缺失,导致仪器校准过程、相关数据无法溯源。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原始记录中,用于pH计校准的标准溶液没有相应的配制记录,导致仪器校准过程无法溯源;臭气采样记录表未记录采样体积,导致相关数据无法溯源。

  (三)检测分包不规范。一是部分检测机构不具备相关项目检验检测资质,在进行项目分包时,未能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未能提供分包方完成分包任务的能力考核证明;未能提供委托人同意分包的书面同意。二是部分检测机构的分包协议未明确分包机构不可二次分包。三是某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分包单位为广西A××公司,而分包报告出具单位为广西B××公司。

  (四)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定/校准或超过检定有效期仍在使用。一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只能提供实验设备出厂时的“校准证书”,没能提供在机构检验使用前的“校准证书”。二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设备校准证书不全面,只有部分项目的校准结果,没能提供其余项目的校准结果及校准结果确认记录。三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没有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却长时间使用没有进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四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校准证书过期,没有及时进行校准。五是机构对校准证书保存不当,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存在问题。

  (五)机构环境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部分检测机构存在以下状况:火焰光度计所用煤气罐存放地无煤气泄漏报警装置;原子吸收仪器间两瓶乙炔气体存放处无泄漏报警措施;标识为不燃气体的气瓶柜中1个氢气气瓶和1个氧气气瓶同放在一起,存在安全隐患;实验理化前处理间相邻两个通风柜内放置有高温电炉及有机废液三氯甲烷,存在交叉污染及安全隐患;在试剂间存放易制毒化学试剂,未安装防盗门窗,易制毒化学试剂领用记录为单人出库。

  (六)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或检测环境设施、条件不能满足标准规定要求。一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现场检测人员仅为1人,不符合规定要求。二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设施,不具备完全使用权和支配权,没有与相邻机构的检验设备有效隔离。三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及时组织人员对国家新颁布的检验检测规程和方法进行培训和学习,导致在日常的检验检测过程中出现不合规、不规范的检测操作行为或者检测结果的计算错误。四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按照样品的保存管理技术规定以及项目要求的样品保存时限内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五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有的检验检测机构缺少个别标准物质,一些仪器设备没有标识,使用记录不完整。

  (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进一步核实核细,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并严肃处理,同时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为准。

  (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完成整改到位,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后,举一反三,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通过登录相关系统进行核实查证,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随机选派参加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需要在机构整改报告上签字确认整改通过,确保整改到位闭环。

  (一)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跟踪督促检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23年12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厅。

  (二)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检验检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法和要求规范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不断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将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鼓励内部人员举报,对举报重大违法线索的给予奖励。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弄虚作假线索实施一案双查,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对涉及地方政府及公职人员失职失责、包庇纵容甚至主动勾结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1.编号为“优捷特环监字〔2022〕第01-12号”的检验报告存在水质有机氯检测项目分包,但未能提供分包方能力考核材料,分包协议未明确分包机构不可二次分包。

  2.编号为“优捷特环监字〔2022〕第10-3号”的检验报告,实验室采用 HJ 836-2017检测低浓度颗粒物,检验检测恒温恒湿条件不能满足HJ 836-2017标准要求。

  3.用于石油类分析的紫外分光光度计(编号:YJT-YQ-022)没有放置在通风橱,不符合标准HJ970-2018要求。

  1.任务号RH-2021-1220检测项目档案,涉及水中硫化物检测项目分包,但无对分包方完成任务能力的考核评价材料。

  3.《质量手册》(RHHJ-SC-9)(第三版)第四章 4.2.1.2,对中级以上职称和同等能力人员占要求为10%以上,与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15%不符。

  1.编号AS20230106检验报告存在分包,未能提供分包方完成分包任务的能力考核证明材料;未能提供委托人同意分包的证明材料。

  2.编号AS20230161检验报告,总氯检测方法检出限为0.03mg/L,样品编号为AS20230161-3样品分析结果为0.02mg/L,低于检出限,监测结果表示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要求。

  3.机构使用《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86-2010)受控版本为发布稿,不是正式标准文本。

  1.编号为“新桂检(辐射)字〔2023〕第02097号”报告,未应用xγ辐射仪(仪器编号XG1.-050)检定证书的校准因子。

  2.编号“新桂检(水)字〔2023〕第025号”报告,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使用了型号及编号SPX-250-0 Ⅱ/XG-001002的培养箱,机构提供不出该设备校准证书、仪器使用记录等材料。

  3.编号为“新桂检(声)字〔2022〕第030号”报告,监测时间与噪声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时间不一致;报告中序号N3监测点位夜间和昼间Leq与噪声监测原始记录不一致。

  4.编号为“新桂检(水)字〔2022〕第382号”报告,样品特征与“地表水常规项目采样原始记录表”中样品状态感官描述不一致;断面水质描述未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记录水面有无油膜、水体有无藻类等信息;挥发酚原始记录未记录斜率、截距和相关系数。

  5.授权签字人陈德翼、黄红、马混广、黄钰群等4人均已离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6.2021年管理评审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2022年管理评审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2023年管理评审在检查时尚未开展,不能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对管理评审的要求。

  1.编号“LRBCWW1Z0240335H9Z”检验报告,二氧化硫测量前后只进行了示值误差校准,未按HJ 57-2017标准要求进行系统偏差、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校准。烟气校准原始记录未与报告同步存档。

  2.编号“LRBCWW1Z0240465H9Z”检验报告报告,无组织废气氨采样,记录缺样品保存方式。

  4.2020~2022年度管理评审时间分别为2021年1月16日、2022年2月11日、2023年2月3日,其中2020年与2021年管理评审时间已超过12个月,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规定。

  1.任务编号〔2023〕第C02-12号,委托监测书及分包送样单中均未规定“不得二次分包”;二氧化硫等烟气进行了示值误差校准,未按HJ 57-2017标准要求进行系统偏差、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校准;无组织臭气浓度样品采样体积5L,不能满足样品分析所需最小体积5.4L的要求。

  2.任务编号〔2023〕第Z06-89号,样品为自送样,2L水样1瓶,样品容器为塑料瓶,检测项目8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pH值、色度、浊度、臭和味、耗氧量、肉眼可见物)。不符合检测方法对样品采样容器、单独采样等的要求。

  1.编号“华瑞检字〔2023〕第115号”检验报告,环境空气二氧化硫记录中未按照HJ 482-2009标准要求,每批样品测定两个现场空白;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记录中只进行了示值误差和系统偏差校准,未按HJ 57-2017标准要求进行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校准。

  2.编号“华瑞检字〔2023〕第107号”检验报告,pH值记录中未按照HJ 1147-2020标准测定有证标准样品或标准物质。

  3.编号“华瑞检字〔2023〕第072号”检验报告,样品交接单记录中氨气常温保存,不符合HJ 533-2009标准冷藏保存的要求。污染源臭气浓度缺t检验判断嗅辨阈值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的记录。

  4.编号“华瑞检字〔2023〕第026号”检验报告,甲烷原始记录中未按照

  HJ 604-2017测定空白、平行样品,每批次分析样品后未测定有证标准气体。

  5.机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的评审依据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及生态环境监测评审补充要求。

  6.机构2023年1月首次获得资质认定证书,至今未参加2023年能力验证。

  1.编号为“YP2223040089”检验报告中,废水样品按GB/T 11901-1989和 HJ 91.1-2019中要求监测,采样原始记录中显示采样日期为2023年5月5日,分析原始记录中显示检测时间为2023年5月8-9日,采样原始记录和检测原始记录中均未显示样品保存温度。

  2.机构2023年质量控制计划中显示质控员蔡艳虹进行代码07、08的监督,而实验室提供的质量监督记录表(室内检测)实施监督的代码为05、07、11,监督实施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

  (0222、SL116、0222);该标准物质/溶液标签上显示配置日期为2022年2月10日,有效期显示为2024年1月31日。

  检测环境设施不能满足标准规定要求:用于萃取有机化合物的分液漏斗振荡器(编号为CZ230503)放置于无抽风条件的地面上使用;天平(编号为 33790388)放置在通风柜内使用;样品交接室无区域存放标识。

  1.编号为LZ-Y24的用于检测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仪空气净化装置3个净化筒内均填充变色硅胶,未按标准要求对其中一个填充活性炭。

  3.在微生物实验室内有一台用于固废提取用的翻转式振荡器与生物培养箱放置同一房间内,不符合标准规定。

  1.编号为“H&S020D032001”检验报告中,废水化学需氧量未按标准HJ 828-2017《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的规定进行样品含氯量的判定。

  2.理化前处理间相邻两个通风柜内放置有高温电炉及有机废液三氯甲烷,存在交叉污染及安全隐患。

  编号“金天(检)字〔2023〕23S046号”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无分包方检测项目的考核能力材料。

  编号为“生之源监(水)字〔2023〕第03199号”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便携式pH计、余氯测试仪校准记录表》(编号为I-30)中,用于pH计校准的标准溶液没有相应的配制记录,仪器校准过程无法溯源。

  1.编号为“泰检(监)字〔2022〕674号”、“泰检(监)字〔2022〕922号”、“TJJ202302-023”三份检验报告中总磷原始记录检测日期分别为 2022年8月25日、2022年12月14日、2023年2月8日,标准使用溶液编号均为180523,不具备唯一性。

  2.“泰检(监)字〔2022〕674号”检验报告中,氨氮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氨氮标准曲线日,未做标准曲线标签未标注样品目数,无法判断留样是否满足土壤pH值、水份等指标检测时不同目数的要求。

  4.根据桂市监函〔2022〕2765号通报,该机构空气中金属锰和锌的能力验证考核为“结果可疑”。参加测量审核,空气中金属锰和锌评价结果均为“不满意”。

  5.机构2021年度管理评审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2022年度度管理评审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不能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12个月内开展管理评审的规定。

  2.编号为“JTJC20220509”、“JTJC20220805”、“JTJC20230213”的检验报告中,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无委托方或受检方代表签字。

  3.编号为“JTJC20230402”等20份检验报告档案,无原始记录汇总清单目录。

  4.2台立式压力蒸汽灭菌锅(编号:JTJC/YQ-06-16、JTJC/YQ-06-38)、1台手提式压力灭菌锅(编号:JTJC/YQ-06-26)为特种设备,但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设备管理。

  5.摆放在308实验室的的恒温恒湿称重系统(环境试验设备)(编号:JTJC/YQ-05-027),只能提供出厂时的“校准证书”,没能提供在机构检验使用前的“校准证书”。

  3.编号为NNXA-JYYQ-2023-0001、0002、0003、0005、0006、0007、0008、0009、0011、0022共10份检验报告,使用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出厂编号:2C01118420)监测,但在该设备上查不到上述任务的电子储存数据,也无仪器使用记录。

  4.编号为NNXA-JYYQ-2023-0010的检验报告中,3号加油枪的汽油体积为15.64L,油气体积为18.46L,而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出厂编号:2C01118420)的电子储存数据汽油体积为15.00L,油气体积为17.71L。

  5.编号为NNXA-JYYQ-2023-0184的检验报告的检测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而运油汽车罐大气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而汽车罐车罐体油气回收系统和油气回收管线气动阀门密闭性检测记录表的检测日期为2022年4月12日。

  6.编号为NNXA-JYYQ-2023-0001、0002、0003共3份检验报告,在封面、报告骑缝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测结论页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7.机构未能提供兰哲、杨舒克、农天军、李炜、段金汶、张嘉桦等6名检测人员从业承诺书。

  9.机构未能提供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出厂编号:2C01118420)、可燃气体检漏仪(出厂编号:1900301)和膜盒压力表(出厂编号:HY7352109370)的仪器检定/校准确认记录表。

  10.机构质量体系建设混乱:2021内部审核材料中,内审计划无编制人、批准人签字,2021和2022年内部质量审核材料中,内部质量审核检查表无评审人员签字、质量内审不符合项报告无审核员及受审核负责人签字,纠正/预防措施记录无相关人员签字,内部审核报告无评审组长和批准人签字;2021年和2022年管理评审材料中,会议签到表无出席人员签字,各部门工作总结无人签字,管理评审报告无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未公开自我声明;机构2022年10月18日将法人和最高管理者从李宝强变更为兰哲,现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一版)批准人仍为李宝强。

  2.编号为绿保环监字〔2023〕第03-49号的检验报告中,该机构不具备“总有机碳”资质,在进行该项目分包时,没有取得委托方“国家××集团××分公司”书面同意,也没有对分包方“广西××公司”进行质控考核。

  3.编号为绿保环监字〔2022〕第04-20号的检验报告,将项目名称“低浓度颗粒物”和“氨”,分别写成了“颗粒物”和“氨氮”。

  4.编号为绿保环监字〔2022〕第04-35号的检验报告,地表水采样监测“粪大肠菌群”监测项目,原始记录只记录了采样的具体精准时间,没有记录样品交接流转、领样、分析记录等具体精准时间,无法溯源是否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要求微生物保存期为12h的规定。

  5.编号为“绿保环监字〔2021〕第12-26号”的检验报告,土壤样品制备原始记录,未记录去杂、粗磨、留样的样品重量。

  6.实验室内部质量管控不规范:样品室清洁水和废水未分区存放;固废晾晒间地上存放大量检毕的固废样品和纸箱;试剂间存放易制毒试剂,未安装防盗门窗及摄像,易制毒化学试剂领用记录为单人出库,单人领用;微生物室的洗剂间未按规定安装紫外灯。

  2.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3〕第0403~0404号这2份检验报告中,该机构不具备“砷”等项目检验检测资质,在进行项目分包时,没有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也没有对分包方“广西××公司”进行质控考核。

  3.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2〕第0619号的检验报告,土壤样品制备和流转记录的自送样220613A3土团样重、留样重、实验室样品这三样,经计算总量为4786.17g,大于接收样品时1kg重量。

  4.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3〕第0518号的检验报告,将项目名称“生化需氧量”写成了“五日生化需氧量”。

  5.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2〕第0731号的检验报告,废水采样记录表及交接记录“粪大肠菌群”采样时间、原始记录分析时间与生化培养箱仪器使用记录登记时间,时间上衔接存在不合理。

  6.低本底α/β测量仪(编号:TL-YQ-210),未能提供在机构使用前的最新检定证书,只能提供检定证书地址为出场厂家的检定证书。

  7.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3〕第0308号和0605号的检验报告,低浓度颗粒物未按HJ836-2017标准要求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

  8.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3〕第0501号的检验报告,废水采样记录,采样时间分别为2023年5月5日02:20、04:30和06:50,样品流转、领用、处置记录收样日期为2023年5月5日,(总)粪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分析原始记录分析日期为2023年5月5日~7日,《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2022)要求该项目保存期为6h,样品流转、领用、处置记录收样时间和分析记录时间无法判断是否符合保存期限要求。

  台电热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编号:TL-YQ-180、TL-YQ-190)为特种设备,但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设备管理;试剂间存放易制毒化学试剂,未安装防盗窗,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记录为单人领用;微生物室的洗剂间未安装紫外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

  2.编号为“能测环境监测S-22第021号”的检验报告,只记录了采样的具体时间段,没有记录样品交接流转记录表的领样精准具体时间和分析记录精准具体时间,无法溯源是否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2022)要求该项目保存期为6h要求。

  3.编号为“能测环境监测ZS-S-23第203号”检验报告,报告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监测结果均为未检出,总大肠菌群多管发酵分析原始记录表记录总大肠菌群结果为未检出,但未能提供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原始记录。

  4.编号为“能测环境监测ZH-23第007号”检验报告中 ,臭气浓度与颗粒物这2种项目的检测方法,报告与任务通知、采样表的方法不一致;大气监测采样记录表中样品G3-1-1-0前后体积不一致;臭气浓度的嗅辨配气记录表中,样品G3-1-1-05、G6-1-1-05和样品G4-1-1-05,与《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2-2022)要求的样品检测稀释梯度不一致。

  5.编号为“能测环境监测2022第00011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分包单位为广西A××公司,而分包报告出具单位为广西B××公司。

  6.编号为“能测环境监测ZS-S-23第010号、第038号”等20份检验报告档案,无原始记录汇总清单目录。

  7.机构未能提供微电脑霉菌培养箱(编号:NC-SB-0011)和霉菌培养箱(编号:NC-SB-0126) HJ347.1-2008粪大肠菌群培养温度44.5±0.5℃的校准证书。

  8.实验室内部质量管控不规范:蒸汽灭菌锅(编号:NC-SB-0012)和电热压力蒸汽灭菌器 (编号:NC-SB-0124)为特种设备,但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设备管理;药品室存放易制毒化学试剂,未安装防盗窗,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记录为单人领用;样品间未设置待检区、在检区、检毕区和留样区;机构未设置固废样品晾晒间;超纯水仪(编号:NC-SB-0101)与红外测油仪(编号:NC-SB-0006)同时摆放在化学分析室(一)。

  2.用于做BOD5的生化培养箱(型号:SHP-300;出厂编号:2009134,仪器编号:JY-SHPY-02)校准温度为28℃,与方法HJ 505-2009要求(20±1)℃不一致。3.HTJY(2022)第09053报告中,未对厂界噪声达标评价测背景噪声进行说明,不符合HJ706-2014“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的要求;厂界噪声评价执行标准号录入有误,报告为GB13548-2008,应为GB12348-2008。责令限期改正

  编号为“普祥监字2301015号”地表水检验报告,随附的采样原始记录显示,样品未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检测(采样日期分别为2023年2月3日、2023年2月4日,总磷项目样品添加了硫酸至pH≤2,总磷项目检测日期为2023年2月6日),不能满足HJ 493-2009标准方法要求;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依据HJ 505-2009检测,检测原始记录“水样所占比例f2”数值显示为100,代入备注中计算公式计算,得到的结果与实际报告结果不一致;水质化学需氧量依据HJ 828-2017检测,检测原始记录中未体现温度校正和体积校正;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中夜间监测时段01:08—01:18监测数值[43.6dB(A)]与声级计机打记录监测数值[43.4dB(A)]不相符。

  2.编号为“普祥监字2304021号”检验报告,化学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未体现准确度控制,不能满足 HJ 828-2017标准方法要求。3.在机构的标准物质室冰箱内放置的一系列标准工作液只显示浓度,缺少标准物质名称、配制人、介质、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4.仪器编号为PX-A-4003、PX-A-4004、PX-A-4005的三台冷藏冰箱未能提供温度监控记录。5.标准物质室无温度湿度控制设施。6.土壤制备间无除尘排风装置。责令限期改正

  编号为“KL〔2023〕050402”检验报告,随附的地表水采样原始记录(续)中的样品保存情况监测项目硒显示为加浓硝酸至pH2,与标准方法HJ 694-2014《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中加入盐酸的要求不一致;砷测定的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未体现样品前处理信息、标准工作曲线个样品进行一次校准曲线零点和中间点浓度的核查,未体现加标回收率的质量控制措施,不能满足HJ 694-2014《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方法要求。

  2.编号为SSYYL的高压灭菌锅校准证书,只有压力校准结果,未能提供温度校准结果及校准结果确认记录,不能满足GB/T 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方法要求。

  3.编号为“KL〔2023〕060801”检验报告,总磷监测项目监测依据方法来源显示标准编号为 GB 11893-89,与机构获授权的资质证书附表中总磷项目标准编号GB/T 11893-1989不一致。

  4.编号为“KL〔2023〕040401”检验报告,监测项目“总有机碳”分包给广西××公司,但未能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只能提供分包实验室调查表。

  5.实验室内部管理不规范:冰箱(编号为KL-FZ-32-05)放置的水质总硬度标准溶液样品瓶(管理编号为KL-BY-3006)瓶身标签未显示浓度、配制人、介质、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水中甲醛标准溶液样品瓶(管理编号为KL-BY-2732)瓶身标签未填写配制时间(标签显示:配置时间)和配制人;在试剂间地面纸箱里放置11瓶盐酸(GR,500mL)和16瓶硫酸(AR,500mL),易制毒化学试剂未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管理;在有机前处理室,标识为不燃气体的气瓶柜中1个氢气气瓶和1个氧气气瓶同放在一起,存在安全隐患。

  编号为“HH22-3-0086-001-01号”检验报告,厂界噪声检测原始记录中对昼间时段检测时间为11:34,测量地点为#3厂界西侧外1m的噪声实测值记录为47.2dB(A),主要声源描述为无,未标明主要声源,不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方法要求。

  2.出厂编号为076042的多功能声级计(型号/规格:AWA5680),校准证书编号为2IB23000147-0001的检定/校准服务确认记录,机构只依据GB/T 3785.1-2010进行校准结果确认,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要求的“其性能应不低于GB 3785和GB/T 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不一致;该校准证书中未包括猝发音响应、重复猝发音响应的校准内容,实验室进行检定/校准服务确认时未能识别。

  2.编号为YQ22-2-477的检验报告原始记录,臭气采样记录表未记录采样体积。

  2. 3个移液器不能提供对应的校准证书:编号YE216AU000644移液器,无校准证书;编号54265移液器无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的校准证书,2023年7月18日出具的校准证书(编号GX23GA020490002)仅器具编号与该移液器一致;编号YE223AX0132532的移液器于2021年购买,不能提供2023年7月17日前使用的校准证书。

  2.编号为“德润(验)〔2023〕002号)”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设备检定报告(编号为流量字第230901707号)发现,测量空气现场采样的气象五参数(气温、气压、风向、风速、湿度)的NK5500型风向风速仪(仪器编号DRZC-163),未检定气温、气压、湿度三个参数。

  3.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规范:108实验室内的TAS-990型原子吸收分析仪(编号为DRZC-146)上的抽风罩严重生锈;机构检测设备未和桂林××学院教学使用设备有效隔离。

  2.编号为YT2022HJ0151检验报告,动植物油和石油类的测定未按照HJ 637-2018标准中“5.3四氯乙烯的要求”对四氯乙烯进行测定。

  编号为“YW-”、“YW-”、“YW-”检验报告的报告审核人为高嘉诚,但机构无法提供该人员在机构从业的证明,也提供不出该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保证明。机构能提供姓名为高加诚的人员技术档案和现场评审签到表;高嘉诚与高加诚笔迹完全不一致。

  编号为“GXAY-HJ”检验报告中,样品编号为FS220411B3的采样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16:50,采样地点为梧州市奥奇丽路8号梧州蓝天口腔医院废水总排口,样品交接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17:00,运输时间为10分钟,经百度地图测算,两地相隔12.1公里,车程约30分钟,该报告原始记录的10分钟运输时间无法实现采样后运输到实验室;pH值的检测未开展平行样测试,不符合HJ1147-2020标准的11.3“每20个样品或每批次应分析1个平行样”的检测要求。

  2.编号为“RCHJ23006”检验报告中,地下水样品随附的ICP-OES分析原始记录(水质类)(续)中监测项目铁的加标回收试验所使用的移液器信息缺失。责令限期改正

  2.编号“LLJC202301014”检验报告,粪大肠菌群测试的原始记录测试时间,对应的设备编号GXLL-YQ-A-091的设备的初发酵使用记录时间,以及设备编号GXLL-YQ-A-092的设备的使用记录复发酵的复发酵使用时间,原始数据记录不一致。

  编号为“国寰环境监测WB字2022第0608001号”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pH值结果(编号为DS1的)未按照HJ 1147-2020中“9.结果表示”要求保留小数位数,BOD

  (编号为DS)采样量为500ml,与HJ505-2009的中“6.1采集与保存”中规定的样品量不少于1000ml要求不符。

  3.编号为“国寰环境监测WB字2022第0321001号”检验报告,样品硫化物(编号为DS)的保存,没有按照HJ 1226-2021标准要求“8.1样品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开展。

  编号为“LHY2307047H”检验报告,色度项目采样时间有具体时间,但检测时间没有记录具体的精准时间,无法溯源该样品是否符合HJ1182-2021中规定7.1的24小时内检测的要求;总磷项目检测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磷标准使用液(编号:TP-G2306191),不符合标准GB/T 11893-1989中3.13规定应检测当天配制的要求。

  2.编号为“LHY2306109H”检验报告中,pH检测项目未进行平行样检测,不符合标准HJ 1147-2020中11.3规定应进行平行样检测的要求。

  3.未使用的丙酮标准物质(编号:LHYBR-1988),标识要求于-20℃冷冻保存,现场发现放在冰箱冷藏区域进行保存。

  4.机构环境检验测试室样品存放冰箱(编号:FYQ-080)保存有水质样品,现场发现缺少温度监控设施及记录。

  5.机构水质样品采样记录有瓶数,但未记录采样体积数量,以及样品容器的材质,无法溯源是否按标准要求采样。责令限期改正

  2.编号为“C22251”检验报告中,色度项目样品采样未记录样品保存温度,无法溯源该样品是不是满足标准HJ 1182-2021中7.1规定样品在4℃以下冷藏保存的要求。

  3.编号为“C23044”检验报告中,砷检测项目的标准物质(编号As230327-1)保存温度为3℃,不符合标准物质证书中(20±5)℃的保存规定。

  未记录粪大肠菌群检测需要的样品采集量及交接时间。②未按标准15管法规定“先将样品稀释104倍”检测。③培养温度“36±1℃,18h-24h”不符合标准规定的“37℃±0.5℃下培养24h±2h”规定,未记录培养起止的具体时间。④未按标准9.4.2规定做阳性及阴性对照。2.机构无法提供标准规定的粪大肠菌群阳性菌株,不满足检验标准《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的粪大肠菌群项目的检验能力。

  3.编号“中赛监字〔2023〕第051号”检验报告,噪声项目使用的声校准器(编号为GGZS-YQ-138),查看检定证书(编号:电声字第230401131号),该校准器测量声级为93.8分贝,但是原始记录中校准值为94.0分贝,该份报告未将校正信息引用到监测活动中。

  4.编号“中赛监字〔2022〕第085号”检验报告,色度样品采样仅注明“500ml×1G”,无法溯源是否符合HJ 1182-2021中6.8规定采用棕色玻璃瓶容器的要求。

  编号为“HJ230250”检验报告,色度样品采用透明塑料瓶容器,不能够满足HJ 1182-2021中6.8规定采用棕色玻璃瓶容器的要求;色度项目样品检测时间,没有记录具体的精准时间,无法溯源该样品是否符合HJ 1182-2021中规定7.1的24小时内检测的要求,色度项目样品采样未记录样品保存温度,无法溯源该样品是否符合标准HJ 1182-2021中7.1规定样品在4℃以下冷藏保存的要求。

  2.编号为“HJ230084”检验报中,采样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11点35分,但分包检验报告“玉翔(监)字〔2023〕第0254号”,未体现具体检测时间,无法溯源该样品是否符合标准HJ 91.1-2019中规定 6小时内分析的要求。

  3.编号为“HJ230393”检验报告,pH项目未进行平行样检测,不符合标准HJ 1147-2020中11.3规定应进行平行样检测的要求。

  编号为“JHT202304230”检验报告,色度样品采用塑料瓶容器,不符合HJ 1182-2021中6.8规定采用棕色玻璃瓶容器的要求;色度项目样品采样未记录样品保存温度,无法溯源该样品是否符合标准 HJ 1182-2021中7.1规定样品冷藏保存的要求;pH项目未进行平行样检测,不符合规定标准HJ 1147-2020中11.3规定应进行平行样检测的要求。

  2.编号为“HJW202304217”检验报告,粪大肠菌群项目样品采样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8点20分,但分包检验报告:HJ230192,仅标注检测日期,未体现具体检测时间,无法溯源该样品是不是满足标准 HJ 91.1-2019中规定6小时内检测的要求。

  3.编号为“JHT202105169”检验报告,缺固体废物项目的采样方案,不符合标准HJ /T20-1998中4.1规定要求。

  4.编号为“HJW202304234”检验报告,化学需氧量项目使用的重铬酸钾标准溶液未记录溶液编号,无法溯源。

  编号为“GXHQ202302059 12”检验报告中,“国潮酒吧前”、“国潮酒吧后”检测点位原始记录数据为61.4dB(A)、62.6dB(A),但CMA检验报告数据为58.4dB(A),61.6dB(A),原始记录数据与检验报告数据不符,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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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报2023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发布时间:2024-11-19 浏览次数:285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为持续规范我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公正有序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今年7月至8月联合组织并且开展了2023年度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派了16名资质认定评审专家,会同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随机选派检查执法人员160人次,共组成8个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坚持以察觉缺陷为导向,在全区范围内对40家生态环境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其中,2022年全区生态环境监督检查中被立案查处和2022年9月—2023年6月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约谈的机构,共17家),并首次将全区检验测试机构能力验证考核为“不满意”的生态环境检验测试的机构纳入本次重点监管,实施不预先通知的现场专项监督检查。

  从监督检查情况看,本次监督检查发现有14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资质能力等变更手续、采样方法不能满足标准规定等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占35%(详见附件1);有26家机构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情形造成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占65%(详见附件2)。

  本次检查的机构分布在南宁市(17家),柳州市(5家),贵港市(5家),桂林市(4家),梧州市(3家),玉林市(2家),百色市(1家),贺州市(1家)、钦州市(1家)、来宾市(1家)等10个地市。

  (一)授权签字人违规。一是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信息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一是监测项目原始记录(包括采样、交接流转、领样、分析记录等)的精准具体时间没有填写、对采样保存温度有要求但没有记录保存条件、对采样容器有具体要求的但没有描述采样器具是否符合,导致相关数据无法溯源。二是监测项目名称表述错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将项目名称“低浓度颗粒物”和“氨”,分别写成了“颗粒物”和“氨氮”,或者将项目名称“生化需氧量”写成了“五日生化需氧量”。三是标准溶液配制记录等相关关键记录缺失,导致仪器校准过程、相关数据无法溯源。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原始记录中,用于pH计校准的标准溶液没有相应的配制记录,导致仪器校准过程无法溯源;臭气采样记录表未记录采样体积,导致相关数据无法溯源。

  (三)检测分包不规范。一是部分检测机构不具备相关项目检验检测资质,在进行项目分包时,未能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未能提供分包方完成分包任务的能力考核证明;未能提供委托人同意分包的书面同意。二是部分检测机构的分包协议未明确分包机构不可二次分包。三是某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分包单位为广西A××公司,而分包报告出具单位为广西B××公司。

  (四)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定/校准或超过检定有效期仍在使用。一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只能提供实验设备出厂时的“校准证书”,没能提供在机构检验使用前的“校准证书”。二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设备校准证书不全面,只有部分项目的校准结果,没能提供其余项目的校准结果及校准结果确认记录。三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没有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却长时间使用没有进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四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校准证书过期,没有及时进行校准。五是机构对校准证书保存不当,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存在问题。

  (五)机构环境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部分检测机构存在以下状况:火焰光度计所用煤气罐存放地无煤气泄漏报警装置;原子吸收仪器间两瓶乙炔气体存放处无泄漏报警措施;标识为不燃气体的气瓶柜中1个氢气气瓶和1个氧气气瓶同放在一起,存在安全隐患;实验理化前处理间相邻两个通风柜内放置有高温电炉及有机废液三氯甲烷,存在交叉污染及安全隐患;在试剂间存放易制毒化学试剂,未安装防盗门窗,易制毒化学试剂领用记录为单人出库。

  (六)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或检测环境设施、条件不能满足标准规定要求。一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现场检测人员仅为1人,不符合规定要求。二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设施,不具备完全使用权和支配权,没有与相邻机构的检验设备有效隔离。三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及时组织人员对国家新颁布的检验检测规程和方法进行培训和学习,导致在日常的检验检测过程中出现不合规、不规范的检测操作行为或者检测结果的计算错误。四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按照样品的保存管理技术规定以及项目要求的样品保存时限内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五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有的检验检测机构缺少个别标准物质,一些仪器设备没有标识,使用记录不完整。

  (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进一步核实核细,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并严肃处理,同时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为准。

  (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完成整改到位,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后,举一反三,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通过登录相关系统进行核实查证,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随机选派参加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需要在机构整改报告上签字确认整改通过,确保整改到位闭环。

  (一)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跟踪督促检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23年12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厅。

  (二)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检验检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法和要求规范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不断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将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鼓励内部人员举报,对举报重大违法线索的给予奖励。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弄虚作假线索实施一案双查,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对涉及地方政府及公职人员失职失责、包庇纵容甚至主动勾结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1.编号为“优捷特环监字〔2022〕第01-12号”的检验报告存在水质有机氯检测项目分包,但未能提供分包方能力考核材料,分包协议未明确分包机构不可二次分包。

  2.编号为“优捷特环监字〔2022〕第10-3号”的检验报告,实验室采用 HJ 836-2017检测低浓度颗粒物,检验检测恒温恒湿条件不能满足HJ 836-2017标准要求。

  3.用于石油类分析的紫外分光光度计(编号:YJT-YQ-022)没有放置在通风橱,不符合标准HJ970-2018要求。

  1.任务号RH-2021-1220检测项目档案,涉及水中硫化物检测项目分包,但无对分包方完成任务能力的考核评价材料。

  3.《质量手册》(RHHJ-SC-9)(第三版)第四章 4.2.1.2,对中级以上职称和同等能力人员占要求为10%以上,与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15%不符。

  1.编号AS20230106检验报告存在分包,未能提供分包方完成分包任务的能力考核证明材料;未能提供委托人同意分包的证明材料。

  2.编号AS20230161检验报告,总氯检测方法检出限为0.03mg/L,样品编号为AS20230161-3样品分析结果为0.02mg/L,低于检出限,监测结果表示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要求。

  3.机构使用《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86-2010)受控版本为发布稿,不是正式标准文本。

  1.编号为“新桂检(辐射)字〔2023〕第02097号”报告,未应用xγ辐射仪(仪器编号XG1.-050)检定证书的校准因子。

  2.编号“新桂检(水)字〔2023〕第025号”报告,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使用了型号及编号SPX-250-0 Ⅱ/XG-001002的培养箱,机构提供不出该设备校准证书、仪器使用记录等材料。

  3.编号为“新桂检(声)字〔2022〕第030号”报告,监测时间与噪声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时间不一致;报告中序号N3监测点位夜间和昼间Leq与噪声监测原始记录不一致。

  4.编号为“新桂检(水)字〔2022〕第382号”报告,样品特征与“地表水常规项目采样原始记录表”中样品状态感官描述不一致;断面水质描述未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记录水面有无油膜、水体有无藻类等信息;挥发酚原始记录未记录斜率、截距和相关系数。

  5.授权签字人陈德翼、黄红、马混广、黄钰群等4人均已离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6.2021年管理评审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2022年管理评审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2023年管理评审在检查时尚未开展,不能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对管理评审的要求。

  1.编号“LRBCWW1Z0240335H9Z”检验报告,二氧化硫测量前后只进行了示值误差校准,未按HJ 57-2017标准要求进行系统偏差、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校准。烟气校准原始记录未与报告同步存档。

  2.编号“LRBCWW1Z0240465H9Z”检验报告报告,无组织废气氨采样,记录缺样品保存方式。

  4.2020~2022年度管理评审时间分别为2021年1月16日、2022年2月11日、2023年2月3日,其中2020年与2021年管理评审时间已超过12个月,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规定。

  1.任务编号〔2023〕第C02-12号,委托监测书及分包送样单中均未规定“不得二次分包”;二氧化硫等烟气进行了示值误差校准,未按HJ 57-2017标准要求进行系统偏差、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校准;无组织臭气浓度样品采样体积5L,不能满足样品分析所需最小体积5.4L的要求。

  2.任务编号〔2023〕第Z06-89号,样品为自送样,2L水样1瓶,样品容器为塑料瓶,检测项目8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pH值、色度、浊度、臭和味、耗氧量、肉眼可见物)。不符合检测方法对样品采样容器、单独采样等的要求。

  1.编号“华瑞检字〔2023〕第115号”检验报告,环境空气二氧化硫记录中未按照HJ 482-2009标准要求,每批样品测定两个现场空白;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记录中只进行了示值误差和系统偏差校准,未按HJ 57-2017标准要求进行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校准。

  2.编号“华瑞检字〔2023〕第107号”检验报告,pH值记录中未按照HJ 1147-2020标准测定有证标准样品或标准物质。

  3.编号“华瑞检字〔2023〕第072号”检验报告,样品交接单记录中氨气常温保存,不符合HJ 533-2009标准冷藏保存的要求。污染源臭气浓度缺t检验判断嗅辨阈值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的记录。

  4.编号“华瑞检字〔2023〕第026号”检验报告,甲烷原始记录中未按照

  HJ 604-2017测定空白、平行样品,每批次分析样品后未测定有证标准气体。

  5.机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的评审依据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及生态环境监测评审补充要求。

  6.机构2023年1月首次获得资质认定证书,至今未参加2023年能力验证。

  1.编号为“YP2223040089”检验报告中,废水样品按GB/T 11901-1989和 HJ 91.1-2019中要求监测,采样原始记录中显示采样日期为2023年5月5日,分析原始记录中显示检测时间为2023年5月8-9日,采样原始记录和检测原始记录中均未显示样品保存温度。

  2.机构2023年质量控制计划中显示质控员蔡艳虹进行代码07、08的监督,而实验室提供的质量监督记录表(室内检测)实施监督的代码为05、07、11,监督实施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

  (0222、SL116、0222);该标准物质/溶液标签上显示配置日期为2022年2月10日,有效期显示为2024年1月31日。

  检测环境设施不能满足标准规定要求:用于萃取有机化合物的分液漏斗振荡器(编号为CZ230503)放置于无抽风条件的地面上使用;天平(编号为 33790388)放置在通风柜内使用;样品交接室无区域存放标识。

  1.编号为LZ-Y24的用于检测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仪空气净化装置3个净化筒内均填充变色硅胶,未按标准要求对其中一个填充活性炭。

  3.在微生物实验室内有一台用于固废提取用的翻转式振荡器与生物培养箱放置同一房间内,不符合标准规定。

  1.编号为“H&S020D032001”检验报告中,废水化学需氧量未按标准HJ 828-2017《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的规定进行样品含氯量的判定。

  2.理化前处理间相邻两个通风柜内放置有高温电炉及有机废液三氯甲烷,存在交叉污染及安全隐患。

  编号“金天(检)字〔2023〕23S046号”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无分包方检测项目的考核能力材料。

  编号为“生之源监(水)字〔2023〕第03199号”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便携式pH计、余氯测试仪校准记录表》(编号为I-30)中,用于pH计校准的标准溶液没有相应的配制记录,仪器校准过程无法溯源。

  1.编号为“泰检(监)字〔2022〕674号”、“泰检(监)字〔2022〕922号”、“TJJ202302-023”三份检验报告中总磷原始记录检测日期分别为 2022年8月25日、2022年12月14日、2023年2月8日,标准使用溶液编号均为180523,不具备唯一性。

  2.“泰检(监)字〔2022〕674号”检验报告中,氨氮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氨氮标准曲线日,未做标准曲线标签未标注样品目数,无法判断留样是否满足土壤pH值、水份等指标检测时不同目数的要求。

  4.根据桂市监函〔2022〕2765号通报,该机构空气中金属锰和锌的能力验证考核为“结果可疑”。参加测量审核,空气中金属锰和锌评价结果均为“不满意”。

  5.机构2021年度管理评审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2022年度度管理评审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不能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12个月内开展管理评审的规定。

  2.编号为“JTJC20220509”、“JTJC20220805”、“JTJC20230213”的检验报告中,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无委托方或受检方代表签字。

  3.编号为“JTJC20230402”等20份检验报告档案,无原始记录汇总清单目录。

  4.2台立式压力蒸汽灭菌锅(编号:JTJC/YQ-06-16、JTJC/YQ-06-38)、1台手提式压力灭菌锅(编号:JTJC/YQ-06-26)为特种设备,但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设备管理。

  5.摆放在308实验室的的恒温恒湿称重系统(环境试验设备)(编号:JTJC/YQ-05-027),只能提供出厂时的“校准证书”,没能提供在机构检验使用前的“校准证书”。

  3.编号为NNXA-JYYQ-2023-0001、0002、0003、0005、0006、0007、0008、0009、0011、0022共10份检验报告,使用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出厂编号:2C01118420)监测,但在该设备上查不到上述任务的电子储存数据,也无仪器使用记录。

  4.编号为NNXA-JYYQ-2023-0010的检验报告中,3号加油枪的汽油体积为15.64L,油气体积为18.46L,而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出厂编号:2C01118420)的电子储存数据汽油体积为15.00L,油气体积为17.71L。

  5.编号为NNXA-JYYQ-2023-0184的检验报告的检测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而运油汽车罐大气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而汽车罐车罐体油气回收系统和油气回收管线气动阀门密闭性检测记录表的检测日期为2022年4月12日。

  6.编号为NNXA-JYYQ-2023-0001、0002、0003共3份检验报告,在封面、报告骑缝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测结论页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7.机构未能提供兰哲、杨舒克、农天军、李炜、段金汶、张嘉桦等6名检测人员从业承诺书。

  9.机构未能提供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出厂编号:2C01118420)、可燃气体检漏仪(出厂编号:1900301)和膜盒压力表(出厂编号:HY7352109370)的仪器检定/校准确认记录表。

  10.机构质量体系建设混乱:2021内部审核材料中,内审计划无编制人、批准人签字,2021和2022年内部质量审核材料中,内部质量审核检查表无评审人员签字、质量内审不符合项报告无审核员及受审核负责人签字,纠正/预防措施记录无相关人员签字,内部审核报告无评审组长和批准人签字;2021年和2022年管理评审材料中,会议签到表无出席人员签字,各部门工作总结无人签字,管理评审报告无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未公开自我声明;机构2022年10月18日将法人和最高管理者从李宝强变更为兰哲,现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一版)批准人仍为李宝强。

  2.编号为绿保环监字〔2023〕第03-49号的检验报告中,该机构不具备“总有机碳”资质,在进行该项目分包时,没有取得委托方“国家××集团××分公司”书面同意,也没有对分包方“广西××公司”进行质控考核。

  3.编号为绿保环监字〔2022〕第04-20号的检验报告,将项目名称“低浓度颗粒物”和“氨”,分别写成了“颗粒物”和“氨氮”。

  4.编号为绿保环监字〔2022〕第04-35号的检验报告,地表水采样监测“粪大肠菌群”监测项目,原始记录只记录了采样的具体精准时间,没有记录样品交接流转、领样、分析记录等具体精准时间,无法溯源是否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要求微生物保存期为12h的规定。

  5.编号为“绿保环监字〔2021〕第12-26号”的检验报告,土壤样品制备原始记录,未记录去杂、粗磨、留样的样品重量。

  6.实验室内部质量管控不规范:样品室清洁水和废水未分区存放;固废晾晒间地上存放大量检毕的固废样品和纸箱;试剂间存放易制毒试剂,未安装防盗门窗及摄像,易制毒化学试剂领用记录为单人出库,单人领用;微生物室的洗剂间未按规定安装紫外灯。

  2.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3〕第0403~0404号这2份检验报告中,该机构不具备“砷”等项目检验检测资质,在进行项目分包时,没有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也没有对分包方“广西××公司”进行质控考核。

  3.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2〕第0619号的检验报告,土壤样品制备和流转记录的自送样220613A3土团样重、留样重、实验室样品这三样,经计算总量为4786.17g,大于接收样品时1kg重量。

  4.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3〕第0518号的检验报告,将项目名称“生化需氧量”写成了“五日生化需氧量”。

  5.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2〕第0731号的检验报告,废水采样记录表及交接记录“粪大肠菌群”采样时间、原始记录分析时间与生化培养箱仪器使用记录登记时间,时间上衔接存在不合理。

  6.低本底α/β测量仪(编号:TL-YQ-210),未能提供在机构使用前的最新检定证书,只能提供检定证书地址为出场厂家的检定证书。

  7.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3〕第0308号和0605号的检验报告,低浓度颗粒物未按HJ836-2017标准要求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

  8.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3〕第0501号的检验报告,废水采样记录,采样时间分别为2023年5月5日02:20、04:30和06:50,样品流转、领用、处置记录收样日期为2023年5月5日,(总)粪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分析原始记录分析日期为2023年5月5日~7日,《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2022)要求该项目保存期为6h,样品流转、领用、处置记录收样时间和分析记录时间无法判断是否符合保存期限要求。

  台电热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编号:TL-YQ-180、TL-YQ-190)为特种设备,但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设备管理;试剂间存放易制毒化学试剂,未安装防盗窗,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记录为单人领用;微生物室的洗剂间未安装紫外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

  2.编号为“能测环境监测S-22第021号”的检验报告,只记录了采样的具体时间段,没有记录样品交接流转记录表的领样精准具体时间和分析记录精准具体时间,无法溯源是否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2022)要求该项目保存期为6h要求。

  3.编号为“能测环境监测ZS-S-23第203号”检验报告,报告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监测结果均为未检出,总大肠菌群多管发酵分析原始记录表记录总大肠菌群结果为未检出,但未能提供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原始记录。

  4.编号为“能测环境监测ZH-23第007号”检验报告中 ,臭气浓度与颗粒物这2种项目的检测方法,报告与任务通知、采样表的方法不一致;大气监测采样记录表中样品G3-1-1-0前后体积不一致;臭气浓度的嗅辨配气记录表中,样品G3-1-1-05、G6-1-1-05和样品G4-1-1-05,与《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2-2022)要求的样品检测稀释梯度不一致。

  5.编号为“能测环境监测2022第00011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分包单位为广西A××公司,而分包报告出具单位为广西B××公司。

  6.编号为“能测环境监测ZS-S-23第010号、第038号”等20份检验报告档案,无原始记录汇总清单目录。

  7.机构未能提供微电脑霉菌培养箱(编号:NC-SB-0011)和霉菌培养箱(编号:NC-SB-0126) HJ347.1-2008粪大肠菌群培养温度44.5±0.5℃的校准证书。

  8.实验室内部质量管控不规范:蒸汽灭菌锅(编号:NC-SB-0012)和电热压力蒸汽灭菌器 (编号:NC-SB-0124)为特种设备,但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设备管理;药品室存放易制毒化学试剂,未安装防盗窗,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记录为单人领用;样品间未设置待检区、在检区、检毕区和留样区;机构未设置固废样品晾晒间;超纯水仪(编号:NC-SB-0101)与红外测油仪(编号:NC-SB-0006)同时摆放在化学分析室(一)。

  2.用于做BOD5的生化培养箱(型号:SHP-300;出厂编号:2009134,仪器编号:JY-SHPY-02)校准温度为28℃,与方法HJ 505-2009要求(20±1)℃不一致。3.HTJY(2022)第09053报告中,未对厂界噪声达标评价测背景噪声进行说明,不符合HJ706-2014“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的要求;厂界噪声评价执行标准号录入有误,报告为GB13548-2008,应为GB12348-2008。责令限期改正

  编号为“普祥监字2301015号”地表水检验报告,随附的采样原始记录显示,样品未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检测(采样日期分别为2023年2月3日、2023年2月4日,总磷项目样品添加了硫酸至pH≤2,总磷项目检测日期为2023年2月6日),不能满足HJ 493-2009标准方法要求;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依据HJ 505-2009检测,检测原始记录“水样所占比例f2”数值显示为100,代入备注中计算公式计算,得到的结果与实际报告结果不一致;水质化学需氧量依据HJ 828-2017检测,检测原始记录中未体现温度校正和体积校正;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中夜间监测时段01:08—01:18监测数值[43.6dB(A)]与声级计机打记录监测数值[43.4dB(A)]不相符。

  2.编号为“普祥监字2304021号”检验报告,化学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未体现准确度控制,不能满足 HJ 828-2017标准方法要求。3.在机构的标准物质室冰箱内放置的一系列标准工作液只显示浓度,缺少标准物质名称、配制人、介质、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4.仪器编号为PX-A-4003、PX-A-4004、PX-A-4005的三台冷藏冰箱未能提供温度监控记录。5.标准物质室无温度湿度控制设施。6.土壤制备间无除尘排风装置。责令限期改正

  编号为“KL〔2023〕050402”检验报告,随附的地表水采样原始记录(续)中的样品保存情况监测项目硒显示为加浓硝酸至pH2,与标准方法HJ 694-2014《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中加入盐酸的要求不一致;砷测定的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未体现样品前处理信息、标准工作曲线个样品进行一次校准曲线零点和中间点浓度的核查,未体现加标回收率的质量控制措施,不能满足HJ 694-2014《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方法要求。

  2.编号为SSYYL的高压灭菌锅校准证书,只有压力校准结果,未能提供温度校准结果及校准结果确认记录,不能满足GB/T 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方法要求。

  3.编号为“KL〔2023〕060801”检验报告,总磷监测项目监测依据方法来源显示标准编号为 GB 11893-89,与机构获授权的资质证书附表中总磷项目标准编号GB/T 11893-1989不一致。

  4.编号为“KL〔2023〕040401”检验报告,监测项目“总有机碳”分包给广西××公司,但未能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只能提供分包实验室调查表。

  5.实验室内部管理不规范:冰箱(编号为KL-FZ-32-05)放置的水质总硬度标准溶液样品瓶(管理编号为KL-BY-3006)瓶身标签未显示浓度、配制人、介质、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水中甲醛标准溶液样品瓶(管理编号为KL-BY-2732)瓶身标签未填写配制时间(标签显示:配置时间)和配制人;在试剂间地面纸箱里放置11瓶盐酸(GR,500mL)和16瓶硫酸(AR,500mL),易制毒化学试剂未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管理;在有机前处理室,标识为不燃气体的气瓶柜中1个氢气气瓶和1个氧气气瓶同放在一起,存在安全隐患。

  编号为“HH22-3-0086-001-01号”检验报告,厂界噪声检测原始记录中对昼间时段检测时间为11:34,测量地点为#3厂界西侧外1m的噪声实测值记录为47.2dB(A),主要声源描述为无,未标明主要声源,不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方法要求。

  2.出厂编号为076042的多功能声级计(型号/规格:AWA5680),校准证书编号为2IB23000147-0001的检定/校准服务确认记录,机构只依据GB/T 3785.1-2010进行校准结果确认,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要求的“其性能应不低于GB 3785和GB/T 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不一致;该校准证书中未包括猝发音响应、重复猝发音响应的校准内容,实验室进行检定/校准服务确认时未能识别。

  2.编号为YQ22-2-477的检验报告原始记录,臭气采样记录表未记录采样体积。

  2. 3个移液器不能提供对应的校准证书:编号YE216AU000644移液器,无校准证书;编号54265移液器无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的校准证书,2023年7月18日出具的校准证书(编号GX23GA020490002)仅器具编号与该移液器一致;编号YE223AX0132532的移液器于2021年购买,不能提供2023年7月17日前使用的校准证书。

  2.编号为“德润(验)〔2023〕002号)”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设备检定报告(编号为流量字第230901707号)发现,测量空气现场采样的气象五参数(气温、气压、风向、风速、湿度)的NK5500型风向风速仪(仪器编号DRZC-163),未检定气温、气压、湿度三个参数。

  3.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规范:108实验室内的TAS-990型原子吸收分析仪(编号为DRZC-146)上的抽风罩严重生锈;机构检测设备未和桂林××学院教学使用设备有效隔离。

  2.编号为YT2022HJ0151检验报告,动植物油和石油类的测定未按照HJ 637-2018标准中“5.3四氯乙烯的要求”对四氯乙烯进行测定。

  编号为“YW-”、“YW-”、“YW-”检验报告的报告审核人为高嘉诚,但机构无法提供该人员在机构从业的证明,也提供不出该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保证明。机构能提供姓名为高加诚的人员技术档案和现场评审签到表;高嘉诚与高加诚笔迹完全不一致。

  编号为“GXAY-HJ”检验报告中,样品编号为FS220411B3的采样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16:50,采样地点为梧州市奥奇丽路8号梧州蓝天口腔医院废水总排口,样品交接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17:00,运输时间为10分钟,经百度地图测算,两地相隔12.1公里,车程约30分钟,该报告原始记录的10分钟运输时间无法实现采样后运输到实验室;pH值的检测未开展平行样测试,不符合HJ1147-2020标准的11.3“每20个样品或每批次应分析1个平行样”的检测要求。

  2.编号为“RCHJ23006”检验报告中,地下水样品随附的ICP-OES分析原始记录(水质类)(续)中监测项目铁的加标回收试验所使用的移液器信息缺失。责令限期改正

  2.编号“LLJC202301014”检验报告,粪大肠菌群测试的原始记录测试时间,对应的设备编号GXLL-YQ-A-091的设备的初发酵使用记录时间,以及设备编号GXLL-YQ-A-092的设备的使用记录复发酵的复发酵使用时间,原始数据记录不一致。

  编号为“国寰环境监测WB字2022第0608001号”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pH值结果(编号为DS1的)未按照HJ 1147-2020中“9.结果表示”要求保留小数位数,BOD

  (编号为DS)采样量为500ml,与HJ505-2009的中“6.1采集与保存”中规定的样品量不少于1000ml要求不符。

  3.编号为“国寰环境监测WB字2022第0321001号”检验报告,样品硫化物(编号为DS)的保存,没有按照HJ 1226-2021标准要求“8.1样品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开展。

  编号为“LHY2307047H”检验报告,色度项目采样时间有具体时间,但检测时间没有记录具体的精准时间,无法溯源该样品是否符合HJ1182-2021中规定7.1的24小时内检测的要求;总磷项目检测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磷标准使用液(编号:TP-G2306191),不符合标准GB/T 11893-1989中3.13规定应检测当天配制的要求。

  2.编号为“LHY2306109H”检验报告中,pH检测项目未进行平行样检测,不符合标准HJ 1147-2020中11.3规定应进行平行样检测的要求。

  3.未使用的丙酮标准物质(编号:LHYBR-1988),标识要求于-20℃冷冻保存,现场发现放在冰箱冷藏区域进行保存。

  4.机构环境检验测试室样品存放冰箱(编号:FYQ-080)保存有水质样品,现场发现缺少温度监控设施及记录。

  5.机构水质样品采样记录有瓶数,但未记录采样体积数量,以及样品容器的材质,无法溯源是否按标准要求采样。责令限期改正

  2.编号为“C22251”检验报告中,色度项目样品采样未记录样品保存温度,无法溯源该样品是不是满足标准HJ 1182-2021中7.1规定样品在4℃以下冷藏保存的要求。

  3.编号为“C23044”检验报告中,砷检测项目的标准物质(编号As230327-1)保存温度为3℃,不符合标准物质证书中(20±5)℃的保存规定。

  未记录粪大肠菌群检测需要的样品采集量及交接时间。②未按标准15管法规定“先将样品稀释104倍”检测。③培养温度“36±1℃,18h-24h”不符合标准规定的“37℃±0.5℃下培养24h±2h”规定,未记录培养起止的具体时间。④未按标准9.4.2规定做阳性及阴性对照。2.机构无法提供标准规定的粪大肠菌群阳性菌株,不满足检验标准《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的粪大肠菌群项目的检验能力。

  3.编号“中赛监字〔2023〕第051号”检验报告,噪声项目使用的声校准器(编号为GGZS-YQ-138),查看检定证书(编号:电声字第230401131号),该校准器测量声级为93.8分贝,但是原始记录中校准值为94.0分贝,该份报告未将校正信息引用到监测活动中。

  4.编号“中赛监字〔2022〕第085号”检验报告,色度样品采样仅注明“500ml×1G”,无法溯源是否符合HJ 1182-2021中6.8规定采用棕色玻璃瓶容器的要求。

  编号为“HJ230250”检验报告,色度样品采用透明塑料瓶容器,不能够满足HJ 1182-2021中6.8规定采用棕色玻璃瓶容器的要求;色度项目样品检测时间,没有记录具体的精准时间,无法溯源该样品是否符合HJ 1182-2021中规定7.1的24小时内检测的要求,色度项目样品采样未记录样品保存温度,无法溯源该样品是否符合标准HJ 1182-2021中7.1规定样品在4℃以下冷藏保存的要求。

  2.编号为“HJ230084”检验报中,采样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11点35分,但分包检验报告“玉翔(监)字〔2023〕第0254号”,未体现具体检测时间,无法溯源该样品是否符合标准HJ 91.1-2019中规定 6小时内分析的要求。

  3.编号为“HJ230393”检验报告,pH项目未进行平行样检测,不符合标准HJ 1147-2020中11.3规定应进行平行样检测的要求。

  编号为“JHT202304230”检验报告,色度样品采用塑料瓶容器,不符合HJ 1182-2021中6.8规定采用棕色玻璃瓶容器的要求;色度项目样品采样未记录样品保存温度,无法溯源该样品是否符合标准 HJ 1182-2021中7.1规定样品冷藏保存的要求;pH项目未进行平行样检测,不符合规定标准HJ 1147-2020中11.3规定应进行平行样检测的要求。

  2.编号为“HJW202304217”检验报告,粪大肠菌群项目样品采样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8点20分,但分包检验报告:HJ230192,仅标注检测日期,未体现具体检测时间,无法溯源该样品是不是满足标准 HJ 91.1-2019中规定6小时内检测的要求。

  3.编号为“JHT202105169”检验报告,缺固体废物项目的采样方案,不符合标准HJ /T20-1998中4.1规定要求。

  4.编号为“HJW202304234”检验报告,化学需氧量项目使用的重铬酸钾标准溶液未记录溶液编号,无法溯源。

  编号为“GXHQ202302059 12”检验报告中,“国潮酒吧前”、“国潮酒吧后”检测点位原始记录数据为61.4dB(A)、62.6dB(A),但CMA检验报告数据为58.4dB(A),61.6dB(A),原始记录数据与检验报告数据不符,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验报告。